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刘长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7:25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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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自今年1月10日《解放日报》第2版刊登了题为《版面费歪风愈演愈烈》的文章以来,各类媒体有关版面费的争论便再次展开,成为今年中国学术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热点现象。有学者指出:版面费问题是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畸形产物,如果不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单凭一个禁令是难以刹住收取版面费的歪风的。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诚然,版面费的歪风与目前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版面费就是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直接产物。然而,如果凭此就认为不改变学术评价机制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则未免有些武断。事实上,导致版面费在我国学术界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固然是其中之一,但其他因素也不容忽视。而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治的理念也已日渐深入人心的宏观背景下,法制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原因尤其不容忽视。改变版面费的歪风显然更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寻找应因之策。
首先,从执法方面来看,执法不严是纵容版面费日益蔓延的一种重要原因。事实上,对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的。然而实践中,这些禁止性规定与惩处措施却并未被学术期刊的监管者所严格执行。而恰恰正是这一执法上的失力,向违法收费的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传达了违法也可以不受处罚的错误信息,以致进一步鼓励和刺激了其办刊收费的违法行为,并招致了众多学术刊物收费行为的“跟风式”出现。从这一点上来说,假如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则即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能够及时刹住甚或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其次,从守法方面来看,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日益蔓延,与一些学术刊物不自觉守法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理说,在我国现有法规与规章已经明文禁止办刊收费的情况下,任何学术刊物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偏偏有个别学术刊物借口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厉的惩治,因而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认真守法的学术刊物的守法成本的相对增加,从而刺激更多学术刊物涌入了办刊收费的行列中来。就此而言,如果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都能够自觉守法并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则纵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不难刹住版面费的歪风。
总之,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未必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只要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而我们广大学术期刊的编辑者也能够自觉守法;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不严格执法,而相关的守法者也不自觉守法,则即便是改革了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而建立了新的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恐怕也依旧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作者邮箱:shangujushi@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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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3〕30号

 

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印发以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全国得到了较快发展。今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9月5日起施行。该《规定》确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表明人事争议仲裁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将产生重要作用。为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全国进一步发展,逐步建立一个制度完善、机构健全、队伍优良、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仲裁工作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把这项工作当作保障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继续深化的重要措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机构队伍建设和办公条件等方面保证仲裁工作开展的需要。要制定有关的工作制度,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加大案件受理力度,及时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中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做到不推诿、不拖延。要高度重视并稳妥处理集体人事争议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优先受理,积极调解,在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抓紧解决。要积极研究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各级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规范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明确的程序仲裁案件,不能随意简化。按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经过仲裁委讨论决定。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程序的行为,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能行使规定的权利,从而提高案件处理质量,树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队伍建设,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力争到明年上半年,省、地(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基本健全。到明年底,绝大多数县(市、区)也要建立起仲裁委员会。各地要重视仲裁工作队伍的建设,要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明确一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人事管理知识的同志担任专职仲裁工作人员,同时要建立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兼职仲裁员队伍。要强化对仲裁员的培训,特别要结合《规定》的施行,加强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案件的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要认真做好对仲裁员的考核工作,对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仲裁员,应及时予以调整,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立相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做好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工作

各地仲裁机构要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就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后的工作衔接问题,如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确定、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仲裁案卷的移转等进行协商,确立相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制订有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能按照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六、加强对仲裁工作的宣传和研究,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地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尤其要重视运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传播媒介,及时宣传报道仲裁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一些典型案例,扩大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各地要重视人事争议仲裁的研究工作,注意研究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部队转业到地方机关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部队转业到地方机关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3日(54)法民(一)字第2223号报告收悉。关于王玉山由部队转业到地方机关工作,对其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可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内务部1952年12月15日司行字第820号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联合通知之附件第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处理。此复。

附: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部队转业地方工作人员的婚姻按何者处理的请示 (54)法民(一)字第2223号
司法部:
我院受理王玉山与韩雅文离婚上诉案:双方是1946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48年王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2年8月转业到中国人民银行郴县支行工作至现在(保留了军籍副排级),在男方参军期间与转业初期,双方通讯密切,女方要求调一地区工作,因此男方汇给女方旅费60万及布匹等,但女方收到后却忽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
原审根据上述情况,认为女方提出离婚没什么理由,判决不准离婚,我院认为是正确的,但因男方保留了军籍,引用婚姻法第十九条比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处理,我院认为是不当的;经与我省民政厅优抚处联系,该处以书面提出参考意见“不能比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处理,应按转业军人婚姻处理”,另外一个意见认为王玉山是从部队调往地方工作,而是调动工作性质,虽保留军籍,不能按转业军人婚姻原则处理,应按一般地方干部婚姻处理。似此究竟按照何者处理为当?请指示!
195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