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不足/于晨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51:04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4月2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当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的颁布,给法院系统及仲裁委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了更为准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界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且好评如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除了解释本身适用范围较窄之外,部分条文也存在法理上的不足,现仅就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的不足之处分析一二。
一、司法解释的不足之处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笔者所认为该条的不足之处不在于逾期办证损失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而是对于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界定在此是不清楚的,该条文没有明确指出开发商的原因是否包含除开发商法定协助义务未履行之外的其他与开发商有关的原因,故此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不同的理解。
二、协助义务与代理义务的差别
根据国务院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作为开发商的出卖人仅承担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义务,根据此条的规定,开发商出卖商品房,如不履行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在开发商与买受人就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没有任何的特殊约定,同时也没有收取办理产权证书税费的行为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比较清楚的,但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由商品房的开发商负责办理产权证书,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程序、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逾期办证的情况,引用该司法解释时就需要慎重,否则会出现法理上的错误。
首先,如果开发商与买受人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书,那么办证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此时开发商的义务就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定的协助义务,另一个是约定的代理办证义务,这两个义务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具体的不同点在于协助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具有时效的限制,同时无须买受人的请求,其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予以实施,但是约定的代理办证义务是一种合同法上委托代理关系,一种纯粹的合同约定义务,该义务是一种基于请求权存在的债权义务,受到时效的限制。
其次,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法定的协助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是较为明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出卖人承担与签订房地产买卖书面合同、会同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义务,同时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卖人还有一项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部分资料的义务,该资料主要包含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楼宇测绘报告、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及购房证明书等等。当然,开发商代理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性规定的,该合同约定只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三,由于开发商办证不能基于的原因存在多种类型,故此可能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办证违约金支付依据的差别。开发商不承担法定的协助办证义务,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这毫无疑问,但是如果开发商履行了协助义务,但是其作为代理人身份不积极履行或者客观上存在履行障碍,能否按照该条文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呢,笔者以为应进行区分,毕竟代为办证义务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义务,而且该义务是基于开发商与买受人就房产证办理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委托代理条款而赋予开发商的一项义务,这与法定义务是根本不同的。当然在实践中,开发商代为办证迟延,肯定也会使买受人存在损失,但是该损失如何界定,只能依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予以测算,而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计算,即使是按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计算出的损失数额是一致的。
第四,如果由于买受人不支付代理办证的对价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其在履行了协助义务后,无法履行其代理办证的义务,双方之间的代为办证的代理合同应自然解除,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协助办证义务不应受到任何的影响,无论是开发商的协助义务已经在履行中还是已经履行完毕。
三、代理义务履行迟延的责任及损失计算
实践中,关于代为办证的问题是十分常见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为了更多的占用买受人的资金,用于进一步投资或者经营,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产权证书所需要的税费最低不少于房价款的3.5%,主要包含契税和维修基金。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即使代为办证也应在房屋经过验收,办理楼盘的大证时,方可向买受人收取办证?费,但是多数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想买受人受了全部税费。故此对于买受人来说,从合同签订时起至法定应该可以办理产权证书时间止,开发商无偿使用该部分资金,买受人的损失应当界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产生的损失,而从法定应该可以办理产权证书时间起至开发商履行代理办证义务止,买受人的损失界定为按照逾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基数为收取的全部税费和买受人已付房款总额,该结果更为准确。
当然如果开发商与买受人就代理办证义务迟延履行约定了其他的内容,那么应该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计算损失数额。
四、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将逾期办证原因查明的举证责任归属开发商更为准确,原因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与买受人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对于房屋、楼盘的具体情况,开发流程,验收办证程序等是不清楚的,如果出现了逾期办证的情况,具体是协助义务的不履行,还是代理义务的不履行,买受人是无法查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开发商在产权证书办理过程信息优势地位,同时协助义务履行的有关资料、证明均由开发商持有,如其不交付有关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查清该问题是极其困难的,故此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哈密政府网”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哈密政府网“宣传哈密、服务社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实行统一建设、分部门管理、统一考核。
二、重点栏目的建设
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功能开发、流程设计、后台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县(市)、本部门(单位)栏目内容更新及在线问题的答复办理;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
三、重点栏目的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栏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各栏目内容及时更新及相关问题得到及时答复和办理。重点栏目管理人员人选的确认和变更要及时告知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一)非互动栏目
哈密新闻:由《哈密报》、《哈密广播电视报》等报刊主办单位负责提供每期报纸的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视频新闻:由地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每天哈密新闻视频资料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公告通知:地区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告的事项,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报送,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专题报道:地区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需求,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置,地区各部门(单位)负责更新。
公民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法人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其它栏目:其内容更新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见附件)。
(二)互动栏目
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申请公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并答复。
“哈密政府网”可根据需要新设置栏目,交由地区相关部门(单位)管理。
为便于监督,电子政务平台受理相关业务后,将自动在“哈密政府网”页面显示互动栏目办理及答复情况。行署督查室负责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哈密政府网”政务督查栏目公布督查结果。
四、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一)由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提供考核技术数据。
(二)互动栏目主要考核办理答复情况,以规定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为合格。
(三)非互动栏目主要考核栏目内容更新情况,以及时更新栏目内容为合格。重点栏目需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提供。
(四)网上调查,以网民满意度为参考。
五、本办法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专员信箱:行署督查室

行署文件:行办文书科

政务动态:行办信息科

行署领导讲话:行办文书科

部门工作计划总结:地区各相关部门

政务督查:行署督查室

行政许可:行署法制办

公开目录:地区各相关部门

人事任免:地区人事局

统计公报:地区统计局

重点项目:地区发改委

收费指南:地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地区发改委

政府招标采购:地区财政局

人事考试信息:地区人事局

招生考试信息:地区教育局

土地矿产交易:地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工程交易:地区建设局

哈密旅游:地区旅游局

旅游服务:地区旅游局

哈密招商:地区招商局

招商服务:地区招商局

部门文件:地区各相关部门

哈密年鉴:地区史志办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改造工作的指导,现将《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和《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


卫生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一、总则

1.为配合各地改、扩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需要编写本设计要则。

2.制定本要则的目的是: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严防污染环境。从硬件设施方面为一线医护工作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为社会提供不污染周围环境的传染病医院。

3.本要则编写的依据为卫生部2003年5月4日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并参考烈性传染病区相关技术措施。

4.本要则适用于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改、扩建。新建可参照执行。



二、 选址

1.选择改造医院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如学校、住宅区、水源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重要设施,选择地势较高,地质稳定平坦地段,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

2. 为方便使用,节省投资,应考虑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基础设施;交通方便,附近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现成公用设施。



三、 总平面

1.严格分区,合理布置。

各医院根据需要分设限制区及隔离区。

限制区——安排为一线服务的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居住生活设施。相应的基本后勤保障用房包括:药房、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各类库房,洗衣房、营养厨房、锅炉房、配套卫生通过室,供氧站等。

隔离区——安排接诊区、检验、X线、CT等医技科室区、疑似病区、确诊病区、重症监护病区、病理解剖室、空气吸引机房、医用垃圾焚烧装置(如该地区有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的可不单建)、太平间以及污水处理站。如需要设立手术室,应设在该区。

2.严格流线,互不交叉。

组织好医院人流、物流、车流是医院建设的首要前提,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院中必须严格规定人流、物流、车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洁污路线相互分开,互不交叉。

3. 为控制交叉感染,各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减少密度,确保自然通风。限制区及隔离区相互之间间隔建议30m左右,各病幢间距建议20~25m。如果达不到要求,尽可能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4.院区其他设施

液氧站或汇流排间可设置在限制区内,便于液氧槽车或气瓶车运送补充。

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可设在限制区与隔离区的交界处,收污物口在隔离区边缘,发放口在限制区域内。

空气吸引机房相对独立,位置应考虑方便维修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与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站根据具体条件可设置在院区隔离区边缘地段,便于管理与定期化验。

医用垃圾焚烧炉位置及烟囱高度必须满足环保要求,建议设在主导风向下风区域,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

太平间根据接收能力确定柜位,可与医用垃圾焚烧炉自成一区布置。

汽车清洗消毒场应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以便对进出院区车辆实施清洁消毒。



四、 隔离区平面布置原则

隔离区视收治病人数量确定其建设规模。疑似病区和确诊病区要分别设立。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必须分别设置,并遵循接诊-检查(医技科室)-治疗(病房)-监护(ICU)的流程安排房屋布局。

医务人员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工作流程布置工作区域,每进入一级区域,必须设通过式更衣场所。

1.接诊区

根据功能确定设置内容。

2.医技科室(检查)

各功能检查科室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检验后的废弃物应由专用密闭容器收集,通过污染通道送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集中焚烧。

3.护理单元(治疗)

1)每护理单元(病区)设20间病房为宜。

疑似病人 1人/间、确诊病人 2-3人/间,设置氧气、吸引等床头治疗设施、呼叫、对讲、照明设施。床边应有足够放置床边X光机、呼吸机等设备的空间。所有病房均带独立卫生间,设大便器、淋浴器、流动水洗手设施等。

2)医务人员及病患者应分别使用不同通道。

医务人员使用医务人员工作走廊(清洁区)及病区内走廊(半污染区),医务人员进出病区须经强制卫生通过室,通过室应包括:更衣室、淋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医务人员由病区走廊进出病房需经缓冲间,缓冲间应设流动水洗手设施、错位门。患者通过外围走廊(污染通道)进入病房。

医务人员走廊与各病房间设双门密闭传递窗,用于为患者传递食物、药物等。

3)食物传送。

患者餐饮由限制区营养厨房加工后经工作通道,分送至各病区。餐车不进入病区。在开水配餐间设传递窗接收,另用病区内餐车分送,使用一次性餐具。

4)污物。

病患者污物及其他污染废弃物,由病区各病房的污染通道收集密封后送至污物间集中,再转运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焚烧,污物间均为外开门。

4. 重症监护室(ICU)

重症监护室(ICU)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重症监护室(ICU)内不设护士值班室,医务人员工作室与监护室间设大面积玻璃观察窗或远程监护设备。

重症监护室(ICU)旁设置专用污物污洗间,污洗污物间为通过式房屋,一端以门与重症监护室(ICU)分隔,另一端要直接对污染通道。

5.手术室

手术室设刷手间、敷料器材间、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消毒室,并按一般要求配置设备,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五、 暖通

1.所有区域,必须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

2.所有区域,严禁使用中央空调。

3.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建设部推荐的简易负压病房的排风机组。



六、 给排水

1.应充分考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过程的用水量。

2.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均应采用非接触龙头,感应开关;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应采用脚塌开关或感应开关。

3.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它用水点尽可能不设地漏。各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

4.支管检修阀门,外网分段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污水外网宜全封闭,在管网适当位置加伸顶通气管(避开交通道路及空调取风口),并定期消毒。

6. 化粪池应设加药消毒装置。

7.污水处理:加氯消毒是必须的,接触消毒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它处理视城市污水系统完善程度确定。

8.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开水器。

9.消防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如室内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灭火器应按规范设置。



七、 电气

1.保证双路10kV电源供电,两路均能为100%负荷供电,且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

2.ICU、手术部配电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

3.消防应急照明电源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时间>30min,或采用自发光材料作出口指示和疏散指示灯。

4.吸引、污水处理、焚烧炉、中心供应、太平间、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均采用专线供电。

5.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

6.通风负荷用专线供电,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紫外线消毒灯每间病房设置1个,走廊每4米设置1个,治疗室、ICU、手术室均设置紫外线消毒灯,与其它照明灯分别用开关控制。

8.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隔墙处应密封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9.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电话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10.采用TN-S系统,PE线与N线严格分开。



八、 医疗气体

各病房应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

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可设于限制区内,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

中心吸引站房可设于隔离区或限制区边界处,要考虑便于清理消毒及日常维修。



九、 结构

选择改造医院,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十、 消防

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设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一、 环境保护

应急设施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产生医院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必要安全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 其他

本要则未述及的各相关专业要求,应按照国家现有规范以及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