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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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20日,交通部

部各直属科研单位:
国家科委、体改委一九八四年发出《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后,我部制定了《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并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所进行了试点。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参加试点的单位加强了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工作的统一指挥;加强了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了管理,科研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科技成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加强了与社会上的横向联系,促进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使科研成果的推广率大大提高。各单位的工作获得了健康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他各科研单位也都按照国家科委的要求进行了整顿,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调整了领导班子,为进一步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部直属科研单位一律实行所长负责制。现将《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各所所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实施办法,征求党委意见,确定实行日期,报部备案。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属二级科研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及步骤由各主管企、事业单位制定。

附: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部决定直属科研单位自一九八七年起一律实行所(院)长负责制,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部直属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所)实行所(院)长(以下简称所长)负责制以后,所长是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实行对科研、行政与生产管理的统一指挥,向部和全所职工全面负责。
2.所长在科研、行政、生产等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部规定的科研方向,完成部下达的科研任务,执行部的各项决定。
3.所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经济活动上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4.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所长要主动征求党委的意见,争取党委在工作上的帮助与支持,接受党委的监督,并配合党委共同抓好科研所的精神文明建设。
5.所长由部任命或聘任。副所长由所长提名,征求党委意见,报部审批。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6.所长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应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和部规定的科研所的方向任务,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提出本所的长期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经所务委员会讨论,报部审批后实施。
要建立各种责任制度,使各级干部都有责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敢于负责、大胆工作的精神。
要建立科学的科研管理体系,实行经济核算,用最佳的效率和效能组织科研业务。
所长的任期责任目标是对所长进行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7.科研所要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学术委员会在科研业务上的咨询参谋作用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加强民主管理,积极试行所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各级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8.在国家政策、法令和部规定的范围内,科研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内部事务自主决定:
(1)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组织人员的合理流动。
(2)制订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并付诸实施。
(3)在保证完成国家和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研究、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动中取得合理收入。
(4)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和活动资金,在保证完成承接的任务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5)与企业、设计单位等通过组织联合体、签定长期技术合作协议等不同形式进行技术合作,或结合科研方向任务自办企业,或为安置富余人员、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等实际问题而兴办服务业。
(6)转让自己取得的科技成果,取得合理报酬。
(7)根据国家的规定,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决定奖金的发放形式和份额。
(8)决定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处理。
9.本暂行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部属二级科研单位,具体办法及步骤由各主管企、事业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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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缺陷-完善”型法律论文写作模式的误区

赵明智


  打开中国知网,发现大部分法学论文都采用了这样一种写作模式,即先分析一下某一项法律制度的现状,随后谈这一制度存在不足,最后提出如何修改这项制度。很多同学在法律论文写作中都采用这一模式,甚至很多法学院的老师自己在写作中也采用此类模式,他们在法律论文写作辅导中也要求学生找出立法上有哪些不足,并且如何整改。更令人不解的是,研究生同学也大面积采用此种模式,人人评说现行法律的不是,并且提出如何整改,似乎每个人自己心中的法律才是完美的。那么,这种写法的价值在哪里?误区又在哪里呢?我们对此展开一些分析。

  首先要承认,任何写作方法都只是一种方法而已,具有技术中立性。先“缺陷”后“完善”的写法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很多法律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对一些立法上的问题展开探讨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思路,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完善。
 
  其次,这种写作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论文主题。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如你老师叫你写一个关于《唐律》的论文。难道你也写唐律有什么缺陷,以及唐律应该如何完善?假如你老师让你分析一下美国宪政的发生脉络,你也分析一下美国宪政有什么缺陷,美国宪政应该如何完善?显然,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再次,这种写作模式将重心过度地放在了立法的角度。例如,在分析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同学认为反垄断法目前存在哪些哪些的不足,应该如何如何地完善。殊不知,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制定,而在于实践经验,一味地强调如何完善法律并不现实,尤其是很多法律本身就实施不久,马上将这些法律拉回去修改,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出台还不久,很多同学,包括很多大学老师都已经在探讨这两部法律有哪些不足,以及如何修改这两部法律了。作为理论探讨,并无不可,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并不理性。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认为是在法律制定阶段出了问题,并且认为需要修改立法和重新制定法律。这种激进的态度并没有体现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严谨与保守,倒更像是一个革命者的所为。

  最后,我们要告诉同学们的是,法律研究方法有很多很多,先“缺陷”后“完善”的写作模式已经泛滥了,建议大家换一种思路,换一种写法,说不定能够写出别有一番味道的文章来。至于法律论文写作还有哪些写作方法,我们将在后续的一系列讲座中具体阐明,目前还在材料整理阶段,望同学们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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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等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1984年8月13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发生了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福建、广东等省的某些侨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更为猖獗。有些盗墓分子结伙流窜,到处挖掘坟墓,盗取金银、珠宝等陪葬物;有些甚至将盗取的棺木重新油漆后,高价出售。
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基于思祖怀乡的感情,一向对祖墓特别重视。许多侨胞飘洋过海,千里迢迢回到祖国寻根问祖,祭扫祖先坟墓。盗掘华侨祖墓的行为,严重损伤了华侨思念祖国的感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坚决制止盗墓活动,依法严厉惩处盗墓分子。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华侨祖墓应予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
二、盗掘坟墓是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和查处。对盗掘华侨祖墓的,应严肃处理。
三、对盗掘坟墓窃获少量财物或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盗窃行为加重处罚;对盗掘坟墓窃获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对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盗墓犯罪活动的,其首要分子及教唆者应依法从重惩处。
四、各地侨务、民政、公安、司法部门应进行保护华侨祖墓的宣传教育,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布打击盗墓活动的典型案例,加强法制宣传。
五、对盗掘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祖墓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按本通知规定的精神惩处。